第九十七章 双双开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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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是东城警局搜查一课和搜查三课成为被告。
因为案件已经全部移交给搜查一课,在临时预审中,法官认同警方律师的看法,由搜查一课单独成为被告,原本的第二被告搜查三课将不会受到本案影响。
罪名是,控告警方玩忽职守,在无法确定上泉百分百死亡的情况下,贸然做出上泉已经死亡的书面报告。这份报告将导致保险公司损失高达七千万元。要求,警方立刻撤回死亡报告书,对上泉是否死亡进行重新调查,并且由律师跟进调查进度。
这个办法业内有讨论过,但是很偏门,搜查三课和搜查一课并不想证明上泉已死,只不过因为证据的原因必须证明上泉已死。业内很关注庭审的进展,关注高山律师所和令狐律师所能不能联合打掉警方的铁证。
作为被告,警方是最难受的。一方面是舆论对于他们的谩骂,键盘侠们认为野子肆无忌惮的骗保险金,是因为警方无能,并且警方还助纣为虐。另外一方面,铁证如山。最要命的是,警方从正义和职业角度来说,并不希望自己和两家律师所的官司能胜,同时也不希望自己在官司中输了。无论输赢以警方的立场来说,都非常难受。
警方公关关系科联系曹云,大概意思是,如果曹云这边有什么有利推翻上泉死亡的证据,那警方也会考虑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,毕竟提供了重要的线索。在警方看来,最好是自己推翻自己的结论。
曹云肯定不答应,警方现在是对手,自己不仅只是线索,证据,而是要全方位的对对手进行攻击,怎么可能妥协?向警方妥协,一点意义都没有。反过来说,警方也不能妥协,他们是严格按照刑侦手续查验上泉的生死。从法理和医理上,上泉已经死了。
……
上泉真实还是诈死?
这问题也是联合律师要面对的问题,令狐兰口中的老五很能干,不过一周时间搜集了无数的信息到律师所,接下去就要由两家律师所开会研究这些信息。
令狐兰的律师所如同战场,三名助理律师一直在忙碌,打电话,查资料,外出寻找线索。主律师令狐兰和曹云已经连续工作十七个小时,除吃饭外,一直没有休息。原因是由于司徒岩已经起诉保险公司,他手上有警方开具的上泉死亡证明,在法律效力的。
同时司徒岩再告法院,认为法院故意纵容他人对已经有定论的死亡证明进行起诉。法院召开一个临时庭。
以二青案件来说,只要青青还在打继承人的官司,那么遗产就不能进行分配。
以本案来说,即使曹云告警方的诉讼非常顺利,一旦司徒岩快刀斩乱麻,两次过庭就拿下保险公司,那么法庭是不会顾虑到曹云那边的进展,会直接宣判。保险公司肯定会拖延时间,肯定会要求二审。为了让自己进度加快,司徒岩作为学术型律师,从‘宪发’入手。
简单来说,本法施行以前,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。比如大家熟知的通X罪和流X罪早就被取消了,假设是12月1号取消的,31号之前按照这罪名最终宣判都有效。主要司徒岩和保险公司的官司结束,曹云和警方的官司胜负已经和他、野子无关。
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,法官表达了态度,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以非客观理由拖延案件审理。这里就要求保险公司要拿出不赔的理由出来,越多越好,每一个理由都可以挡一刀。事实有些残忍,因为有警方的死亡证明,保险公司提不出有利的理由。
保险公司可以质疑野子之前失踪的行为吗?不可以,因为和本案无关。野子失踪和上泉案有关,和野子索赔无关,除非能证明野子主观恶意的失踪导致了上泉死亡。
可以质疑警方的死亡报告吗?不可以,因为民事诉讼不能质疑公权机关的结论和报告。假设怀疑公权机关走后门,可以举报,由管这事的有关部门来查。一旦有关部门发现有后门嫌疑,那么法庭才会暂时中止庭审,等待部门的最后结论再继续开庭。
保险公司唯一一个办法,就是从意外的四因素去拖延时间,意外四因素,非本意,非疾病,突发,外来四个条件。但是这纯粹是螳螂挡车,只要司徒岩在法庭上要求负责上泉死亡现场警察出庭,警察必须如实的说明已经封存的报告,报告证明上泉的死亡符合四因素。保险公司是不能在本案对警察的报告进行挑刺的。因为公权机关的报告是民事中证据的标准。
按照估算,最多三到四次开庭,司徒岩就能全胜。保险公司不服判决,提出上诉。这个时间长吗?不,一点都不长,因为保险公司提不出上诉的理由,上级法院就不会受理上诉。诸如刑事案,都可以以量刑过重为缘由上诉,民事案,白纸黑字写了七千万,不存在赔款太重的说法。
法院在诸多考虑之下,首先给了保险公司一巴掌,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非客观的拖延案件的审理。其次,又给曹云这边一颗甜枣,曹云代表保险公司告警局,法院将无条件的安排庭审。也就是说,只要警方和曹云方提前24小时申请就可以开庭。这肯定符合曹云方的利益,最主要是警局方面的态度,如果警局要拖时间,那就没办法了。
曹云告警局案比司徒岩告保险公司案要复杂一百倍,民事诉讼虽然没有规定开庭次数,但是通常一次到两次开庭就结束了。在高岩市开庭几次是法官说的算,在东唐也是法官说的算,不过律师可以反对,只要能拿出再次开庭的理由,法官必须批准。
这里又要说下东唐警方的性质,高岩市的警察隶属警察部,和地方是没有关系的。而东唐所在国家分国家警察和地方警察,相当于美国的联邦调查局和州警的关系。地方警察听命部门是市政厅,其局长由市政厅任免,地方警察只接受警察厅的间接监督。
这种事市政厅是扛不住的,和警方立场相似,市政厅不希望官司赢也不希望官司输,干脆顺其自然,给了警察本部配合开庭的命令。
最少在舆论上,必须给保险公司一点机会。
于是东城警局搜查一课和搜查三课成为被告。
因为案件已经全部移交给搜查一课,在临时预审中,法官认同警方律师的看法,由搜查一课单独成为被告,原本的第二被告搜查三课将不会受到本案影响。
罪名是,控告警方玩忽职守,在无法确定上泉百分百死亡的情况下,贸然做出上泉已经死亡的书面报告。这份报告将导致保险公司损失高达七千万元。要求,警方立刻撤回死亡报告书,对上泉是否死亡进行重新调查,并且由律师跟进调查进度。
这个办法业内有讨论过,但是很偏门,搜查三课和搜查一课并不想证明上泉已死,只不过因为证据的原因必须证明上泉已死。业内很关注庭审的进展,关注高山律师所和令狐律师所能不能联合打掉警方的铁证。
作为被告,警方是最难受的。一方面是舆论对于他们的谩骂,键盘侠们认为野子肆无忌惮的骗保险金,是因为警方无能,并且警方还助纣为虐。另外一方面,铁证如山。最要命的是,警方从正义和职业角度来说,并不希望自己和两家律师所的官司能胜,同时也不希望自己在官司中输了。无论输赢以警方的立场来说,都非常难受。
警方公关关系科联系曹云,大概意思是,如果曹云这边有什么有利推翻上泉死亡的证据,那警方也会考虑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,毕竟提供了重要的线索。在警方看来,最好是自己推翻自己的结论。
曹云肯定不答应,警方现在是对手,自己不仅只是线索,证据,而是要全方位的对对手进行攻击,怎么可能妥协?向警方妥协,一点意义都没有。反过来说,警方也不能妥协,他们是严格按照刑侦手续查验上泉的生死。从法理和医理上,上泉已经死了。
……
上泉真实还是诈死?
这问题也是联合律师要面对的问题,令狐兰口中的老五很能干,不过一周时间搜集了无数的信息到律师所,接下去就要由两家律师所开会研究这些信息。
令狐兰的律师所如同战场,三名助理律师一直在忙碌,打电话,查资料,外出寻找线索。主律师令狐兰和曹云已经连续工作十七个小时,除吃饭外,一直没有休息。原因是由于司徒岩已经起诉保险公司,他手上有警方开具的上泉死亡证明,在法律效力的。
同时司徒岩再告法院,认为法院故意纵容他人对已经有定论的死亡证明进行起诉。法院召开一个临时庭。
以二青案件来说,只要青青还在打继承人的官司,那么遗产就不能进行分配。
以本案来说,即使曹云告警方的诉讼非常顺利,一旦司徒岩快刀斩乱麻,两次过庭就拿下保险公司,那么法庭是不会顾虑到曹云那边的进展,会直接宣判。保险公司肯定会拖延时间,肯定会要求二审。为了让自己进度加快,司徒岩作为学术型律师,从‘宪发’入手。
简单来说,本法施行以前,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。比如大家熟知的通X罪和流X罪早就被取消了,假设是12月1号取消的,31号之前按照这罪名最终宣判都有效。主要司徒岩和保险公司的官司结束,曹云和警方的官司胜负已经和他、野子无关。
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,法官表达了态度,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以非客观理由拖延案件审理。这里就要求保险公司要拿出不赔的理由出来,越多越好,每一个理由都可以挡一刀。事实有些残忍,因为有警方的死亡证明,保险公司提不出有利的理由。
保险公司可以质疑野子之前失踪的行为吗?不可以,因为和本案无关。野子失踪和上泉案有关,和野子索赔无关,除非能证明野子主观恶意的失踪导致了上泉死亡。
可以质疑警方的死亡报告吗?不可以,因为民事诉讼不能质疑公权机关的结论和报告。假设怀疑公权机关走后门,可以举报,由管这事的有关部门来查。一旦有关部门发现有后门嫌疑,那么法庭才会暂时中止庭审,等待部门的最后结论再继续开庭。
保险公司唯一一个办法,就是从意外的四因素去拖延时间,意外四因素,非本意,非疾病,突发,外来四个条件。但是这纯粹是螳螂挡车,只要司徒岩在法庭上要求负责上泉死亡现场警察出庭,警察必须如实的说明已经封存的报告,报告证明上泉的死亡符合四因素。保险公司是不能在本案对警察的报告进行挑刺的。因为公权机关的报告是民事中证据的标准。
按照估算,最多三到四次开庭,司徒岩就能全胜。保险公司不服判决,提出上诉。这个时间长吗?不,一点都不长,因为保险公司提不出上诉的理由,上级法院就不会受理上诉。诸如刑事案,都可以以量刑过重为缘由上诉,民事案,白纸黑字写了七千万,不存在赔款太重的说法。
法院在诸多考虑之下,首先给了保险公司一巴掌,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非客观的拖延案件的审理。其次,又给曹云这边一颗甜枣,曹云代表保险公司告警局,法院将无条件的安排庭审。也就是说,只要警方和曹云方提前24小时申请就可以开庭。这肯定符合曹云方的利益,最主要是警局方面的态度,如果警局要拖时间,那就没办法了。
曹云告警局案比司徒岩告保险公司案要复杂一百倍,民事诉讼虽然没有规定开庭次数,但是通常一次到两次开庭就结束了。在高岩市开庭几次是法官说的算,在东唐也是法官说的算,不过律师可以反对,只要能拿出再次开庭的理由,法官必须批准。
这里又要说下东唐警方的性质,高岩市的警察隶属警察部,和地方是没有关系的。而东唐所在国家分国家警察和地方警察,相当于美国的联邦调查局和州警的关系。地方警察听命部门是市政厅,其局长由市政厅任免,地方警察只接受警察厅的间接监督。
这种事市政厅是扛不住的,和警方立场相似,市政厅不希望官司赢也不希望官司输,干脆顺其自然,给了警察本部配合开庭的命令。
最少在舆论上,必须给保险公司一点机会。